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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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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信南航大厦8层812号房
  • 姓名: 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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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税务机构 欢迎来电垂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4-04
  • 阅读量:9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海南三亚吉阳区  
  • 关键词:东方税务机构

    东方税务机构 欢迎来电垂询详细内容

    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八种情形: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九种情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十种情形: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另外,对于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不存在是否**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果滞纳金的加收**过税款本金,仍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以征收。税收十四种情形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种情形:因税务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款、*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东方税务机构
    挺多人都有听说过内账外账,也知道有些公司会有两套或者以上的账,但是却不知道做内账是用来干嘛的或者知道不全面,为什么有一套还要再弄一套那么麻烦。
    很多人都知道,内账是反映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让老板知道公司是真的盈利还是亏损,盈利多少或者亏损多少,但其实不仅仅有这一点用处。除了这个,内账里面的什么明细账啊,都是为了方便老板来查询,然后进行分析以便做出相关的决策,来打理公司。还有就是让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有相应的去处,毕竟不是所有的都有的。
    虽然做内账的用处挺多,但好还是让公司慢慢地实现只有一套账吧。
    东方税务机构
    观念误区: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误区解读: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
    1.税务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税务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责任。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20号)*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四十八条规定,税务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应按照征管法*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5号)规定,主管税务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东方税务机构
    现在虽说三亚也三证合一了,而且将来还会开展五证合一,即使办理程序越来越简易,然而目前来讲,没有经验的伙伴或者是太繁忙的朋友仍旧都是找三亚公司注册代理来做,主要就是省事,因为就算挂号这种小事也是要花掉好多时间的,找代理帮忙的话朋友们可以专心的筹备自己公司的开业。
    而且现在除了公司注册可以找代理外,还有很多其他的方面的业务也可以找代理了,比如代理记账啊、代理税务啊、做账报税啊、公司注销啊、公司变更啊等等一系列的都可以找代理来帮忙。
    大家都是知道,近年来商务公司流行起来,随着发展,我们也会发展出新的业务,来符合大众的需求。所以为了跟上脚步,很多商务公司都是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比如我们金万诚。不仅帮您注册公司,后期做账报税啥的都可以找我们哦。
    如果都是在我们这做的老顾客的话,还可以优惠一些的,因为大家在外面餐厅吃过饭的都知道啊,你点个套餐会比单点的会划算一些啊对吧。
    其实现在很多人主要找的不是注册公司代理,而且后期做账报税啥的,因为公司刚起步没啥业务,还是请代理记账比较划算,节约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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