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三亚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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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信南航大厦8层812号房
  • 姓名: 李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网上代理记账 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6-30
  • 阅读量:16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海南三亚吉阳区  
  • 关键词:网上代理记账

    网上代理记账 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网上代理记账
    推行措施编辑
    1.继续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共和国会计法》已经开始实施,我们可以借助法律的*性,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新局面。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2.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的推动及实施,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单位大力宣传以外,应当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同规模较小的单位组织,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经营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推广工作力度大;二是税务部门本身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制建账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几年税务部门曾进行过组织、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建制建账工作,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下来;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马上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代理记账仅仅靠税务部门一家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当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在代理记账过程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单纯的账务处理工作,受托代理记账人员既非委托人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受托代理人不应当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所能负责的只是对原始凭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核,而非实质上的审核,当然也不可能深入实地去进行账实核对工作,否则,就有可能**出代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
    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委托人提供原始会计资料而生成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出现虚假或不实,自然就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失所造成,那么,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而且还要负责赔偿因此而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专业人员为企业服务的过程中,会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避免因信息不畅,精力所限理解不准确,而多交错交税费,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代理记账公司提供的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等业务使企业达到合理税负的目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专业人员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及财务监控措施,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经营效益受损,达到效益大的目的。
    网上代理记账
    财务部门没有精力随时关注国家税收新动态,很少有人有能力准确把握国家立法意图。税务具有不可逆性,财务人员一旦操作失误,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营风险。
    税务顾问运用税法和税收政策,为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达到优化而提供多种方式的服务,解决税收难题。
    网上代理记账
    *共和国财政部令
    *27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一至十条内容
    正文
    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八条 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至二十九条
    *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
      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十七条 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十八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九条、*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十五条、*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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