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三亚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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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信南航大厦8层812号房
  • 姓名: 李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税务代理机构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9-01
  • 阅读量:18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海南三亚吉阳区  
  • 关键词: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详细内容

    挺多人都有听说过内账外账,也知道有些公司会有两套或者以上的账,但是却不知道做内账是用来干嘛的或者知道不全面,为什么有一套还要再弄一套那么麻烦。
    很多人都知道,内账是反映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让老板知道公司是真的盈利还是亏损,盈利多少或者亏损多少,但其实不仅仅有这一点用处。除了这个,内账里面的什么明细账啊,都是为了方便老板来查询,然后进行分析以便做出相关的决策,来打理公司。还有就是让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有相应的去处,毕竟不是所有的都有的。
    虽然做内账的用处挺多,但好还是让公司慢慢地实现只有一套账吧。
    税务代理机构
    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您的配合
    (一)新成立贸易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配合
    1、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及办税员明(或护照)、股东明、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2、“四稳定”的硬件条件:
    (1)稳定的场地——符合税务要求的固定生产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2) 稳定的人员——符合税务要求的低购买社保员工的社保资料、劳动合同等资料;
    (3)稳定的资金——税务要求的银行帐号证明;
    (4)稳定的购销渠道——购销合同公证。
    3、会计人员和执业资格证书,所有申请资料复印件盖公司公章。
    4、按税务要求设置账册,并能完全按一般纳税人要求核算业务。
    5、温馨提示。
    (1)申请时限: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特别注意申办期间不能有营业收入。
    (2)我们要求所有原始资料转移都必须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
    (3)我们一般不允许客户公司印章给我公司员工单独持有,即使持有一般也不能**过24小时,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们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便我们跟踪管理。
    (二)符合连续12个月内实现80万元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配合
    1、基础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明、股东明、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员工的社保资料、购销合同、出纳和会计人员的及执业资格证、近一期的纳税申报表。
    2、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资料等。
    3、申请书和所有资料复印件盖公章。
    二、我们的工作
    1、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信息,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提供全面的咨询;
    2、具体草拟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书,具体核对、验收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3、按一般纳税人账务管理的要求,具体设账、建账和整理账务;
    4、提供会计人员的和执业资格证等协助;
    5、负责税务沟通和全程跟进,具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6、附加责任。
    (1)对接收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证件负有保管和及时归还的责任;
    (2)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收费标准
    1、代理新成立贸易公司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服务费为币5000元,代理记帐客户收为币3000元。
    2、符合连续12个月内实现80万元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服务费为币3000元,代理记帐客户免费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服务。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正式认定的服务费为币3000元,代理记帐单位免费提供辅导期转正式认定服务
    税务代理机构
    观念误区: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误区解读: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
    1.税务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税务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责任。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20号)*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四十八条规定,税务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应按照征管法*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5号)规定,主管税务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税务代理机构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相关问题介绍
    一、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应当在主管税务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共和国增值税条例》*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10条规定:
    主管税务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 (即可抵扣), 增值税* (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员要求高,可以减少经营风险、涉税风险;
    3.一般纳税人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能与更大的公司合作,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因此生意*做大;
    4.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进项票可以抵扣,税负比较合理,毛利低一点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作大。
    五、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申请程序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领取、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或粘贴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及书面申请提交受理国家税务。
    3.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1)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受理报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2)税务自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向纳税人核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上角加盖”暂定一般纳税人”章。
    3)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初审时必须指派至少两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并据实写出调查报告,税政部门收到主管税务报送的资料后应派人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受理税务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5)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应通知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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