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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信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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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海南省 三亚市 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中信南航大厦8层812号房
  • 姓名: 李经理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文昌税务规模 免费咨询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 发布日期:2020-05-17
  • 阅读量:132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海南三亚吉阳区  
  • 关键词:文昌税务规模

    文昌税务规模 免费咨询详细内容

    纳税人的义务
    “没有无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纳税人的和义务是均衡的,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说明,以便税务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报告。
    文昌税务规模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纳税差别
    ■定义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为雇主在一定时间内从事某项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税务处理
    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条规定,条例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条规定,条例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对非营业活动列举了四种情形,其中*(二)项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个人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领取工资报酬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本单位或者雇主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综上所述,个人为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领取工资、薪金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合同
    ■定义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一项或几项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通过价格衡量劳动者完成的劳动量,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
    ■税务处理
    签订合同缴纳印花税,提供劳务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领取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订立经济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劳务合同若涉及上述列举的内容,则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劳务和行为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将原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其他原营业税税目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随着“营改增”范围的扩大,原缴纳营业税的劳务项目逐渐减少。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金融(借贷)保险、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除有形动产租赁外资产租赁业及其他没有实行“营改增”的服务业)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除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税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免税的劳务外,个人提供劳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较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当地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的劳动仲裁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条款除本法*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
    文昌税务规模
    观念误区:所有的补缴税款都要缴纳滞纳金
    政策依据: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误区解读:
    一、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相关规定
    1.税务在追征期内追征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含追征期延长到五年情形。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税务追征偷、抗、骗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4.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5.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追究其法律责任。
    6.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7.企业清算所得税逾期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8.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45号)规定,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未依法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9.代理人经信息交换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补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0号)明确,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其代理人应向税务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即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10.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部令*20号)*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二、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1.因税务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四十二条规定,税务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上述规定,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6.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五十四条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其他税种也类似,申报期内更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10.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入库不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法》*四十八条规定,税务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规定加收利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应按照征管法*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特别纳税调整补税在税务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的,只加收利息不加收滞纳金;但如果未在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入库的,将转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经济负担。
    11.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5号)规定,主管税务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文昌税务规模
    有些人问做内账是做的真账还是假账,其实这个问题不用去纠结,因为不同的人理解也会有些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我们,内账是公司内部真实的账目,这个才是真账,而外账一般都没算全,有一点不真实的成分在里面的,所以外账才是假账。
    但是对于部门来说,只认你交上去的账,也就是所谓的外账了,他们眼里那个才是“真”账,其他的都是“假”账。所以说我们不要死死的认定,不过其实也不用太去纠结孰真孰假,因为到一定时候还会只有仅有一套的。
    这下就不用再傻傻分不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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